2016-2017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试考务工作方案

发布者:财管学院发布时间:2017-01-04浏览次数:61

为了加强2016—2017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考试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巡视组

(一)巡视组成员

组 长:何慧刚

副组长:陶前功

成 员:

付  宏

熊  桉

许传华

李  毅

蔡红英

胡  凯

王  红

陈新武

胡  伟

邓  青

冷凯君

倪燕翎

邓  毅

谭志国

蒋国银

刘行军

邱  秋

嵇  雷

叶晓东

丁银河

陈  义

顾  琛

王远坤

陈建华

何明霞

杨春燕

高  刃

田  浩

兰自力

孙立海

韩常青

张  波

汪奇志

张国亮

栾建伟

纪竹荪

牛毅君

夏春华

  

  

(二)巡视组职责

1.巡视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J2-107)领取“考场巡视记录表”。

2.巡视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巡视守则》的要求,重点针对考场的安排情况、监考教师的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考风考纪情况进行巡查。

3.巡视结束后,巡视人员将“考场巡视记录表”交考场办公室工作人员。

4.教务处工作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J2-107),负责“考场巡视记录表”的分发与回收,并及时做好考场各种突发情况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巡视安排

巡视时间

巡视人员

工作人员

17

(08101150)

冷凯君、胡凯、孙立海、汪奇志

刘维钧

17

(134017:20)

蒋国银、王红、熊桉、张国亮

曾洁萍

18

(08101150)

何明霞、胡伟、兰自力、李毅

孙彦波

18

(134017:20)

陈义、蔡红英、杨春燕、纪竹荪

柯清华

19

(08101150)

许传华、付宏、陈新武、栾建伟

盛玮

19

(134017:20)

王远坤、刘行军、丁银河、张波

夏惠英

110

(08101150)

邓毅、邱秋、韩常青、夏春华

苏晴

110

(134017:20)

高刃、顾琛、嵇雷、邓青、田浩

戴剑

111

(08101150)

叶晓东、倪燕翎、牛毅君

姚永松

111

(13401520)

陈建华、谭志国

李爱辉

二、学院考试考务安排

学院考试由学院独立组织考务工作,考试时间为17日至18日。学院考试考务工作要求与学校考试相同。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本学院期末考试各项考务工作和巡视工作。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规则》的动机或苗头,应当众给予批评或警告。构成作弊事实的,当场中止其考试,并将有关材料和证据送交考场办公室(J2-107)。

三、学校考试考务安排

(一)考务工作负责人:汪奇志

(二)考务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及相关学院教学秘书。

本次学校考试共453场次,分布在1912345678节,11012345678节,11112节共9个时间段。领卷人员须在每日开考前50分钟(上午720,中午1250)到达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将试卷送至考务办公室(J2-107),再分发给考试各时段考务人员。考试各时段考务人员、领卷人员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务人员

领卷人员

19

(08100950)

盛玮、王秀慧、刘项育

盛玮、王秀慧、刘项育、夏玮、杨文绮

19

(10101150)

夏玮、杨文绮

19

(13401520)

夏惠英、张颖

夏惠英、张颖、邓娟、杨文绮、周蓉

19

(154017:20)

邓娟、杨文绮、周蓉

110

(08100950)

苏晴、彭冠然、王秀慧

苏晴、彭冠然、王秀慧、雷海燕

110

(10101150)

苏晴、雷海燕

110

(13401520)

戴剑、王秀慧、付晨江

戴剑、王秀慧、刘项育、周蓉、付晨江

110

(154017:20)

周蓉、刘项育

111

(08100950)

姚永松、刘曌

姚永松、刘曌

(三)考务人员职责

1.每场考试前3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J2-107)领取负责考试时段的试卷,做好清理、分发和记录工作。

2.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视各考试时段考场,及时解决考场中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

3.考试结束后,应认真清点试卷袋,检查试卷袋封面填写情况。试卷袋清点完毕后,及时移交给课程所属学院。

三、监考人员须知

1.监考人员按照随机原则安排,具体安排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时应注意监考学期、时间、场次及地点,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各学院教学秘书联系。

2.监考人员应按照《湖北经济学院监考守则》要求,认真做好考场的管理工作,保证考场纪律良好、秩序正常。

3.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J2-107)按时领取试卷,提前到达考场。

4.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规则》的动机或苗头,应当众给予批评或警告。构成作弊事实的,当场中止其考试,并将有关材料和证据送交考场办公室(J2-107)。教务处在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原则上以监考人员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教务处

20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