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2016学年第1学期期中结业考试安排的通知

发布者:财管学院发布时间:2015-10-20浏览次数:319

各院(系、部)、各班级:

根据教学工作安排,本学期前9周以内结束的课程,应举行结业考试,现将本次考试安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与管理

本次考试课程全部为院系考试课程。请各院(系、部)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考试课程的各项考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考试纪律,把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门课程、每一位教师、每一个班级和每一位工作人员。

教务处全面协调各项考务工作,并组织专班对各教学单位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巡视和评估。

二、考试时间与考场安排

根据校历安排,期中结业考试时间为第10周。在第9周结束教学的课程,统一在第10周安排结业考试。所有课程必须在教务系统内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 各院(系、部)组织教研室、课程组及相关任课教师填写“期中结业考试计划表”(见附件1),1021日前将电子版交教务办审核。

2. 排考前需要认真核对每个教学班的学生名单,核准人数,确定考试课程试卷编号,院系考试课程试卷编号按照“年级(4位)+课程代码(6位)+B(前段考试标识,1位)+流水号(2位)如2013TS0512-B-01规则生成。相同代码课程不同卷的,应单独编号。

3. 各院(系、部)根据审定后的“期中结业考试计划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老师,系统内的操作与安排期末考试不同,请查看附件2中的“期中结业考试安排指南”。考试区域主要在J1J2J3教学楼。开课院(系、部)在安排时,根据教学场地、学生班级等情况合理安排,注意班级考试时间的均衡性。

4. 开课院(系、部)须于1023日前完成考试时间地点安排和监考安排工作,教务处审核后于1023日公布考试安排。各院(系、部)通知学生进个人教务系统查询考试安排。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三、命题与制卷

1. 各教学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命题保密教育和制卷保管环节的安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泄露试卷或试题内容;严禁简单地套用旧试卷,一经举报查实,将作为一级教学事故严肃处理;严禁教师将试题带入教室或放置到公用电脑上,电子数据不得在QQ群中传递;严禁同头课安排不同时间考同一套试题。为保证试卷安全,各环节工作要落实到人,建立交接责任制度。

2. 期中结业考试课程均出A/B卷,要根据学校命题工作规范确保命题质量。1030日前,各院(系、部)完成试卷的印制、分类、装袋、保管工作,并打印《考场情况登记表》装入试卷袋。要在试卷袋封面、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指定位置填写试卷号。

四、监考与考场管理

1. 监考是所有教师的职责。监考教师由专任教师或辅导员担任,院(系、部)监考人员不足时在院(系、部)之间协调解决,监考酬金由开课院(系、部)负责发放。

监考教师须在考试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开考前按要求清场、安排考生入座。考试开始后根据《考场情况登记表》名单逐一核查,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对不在名单内的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违纪舞弊考生,监考教师应当众宣布考生作弊类型并终止其考试,收留舞弊考生试卷和作弊证据,并将其带至J2二楼教师休息室。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场清点交卷试卷、答题册份数,连同《考场情况登记表》一起交开课院(系、部)。

2. 开课院(系、部)应安排专人在考场办公室发放和回收考试试卷,监考教师必须按时领卷和交卷。

3. 所有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校园卡(有照片)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

4. 期中结业考试期间,学校成立巡视组,负责对全校的考场纪律、考场组织、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各院系成立巡视小组,负责巡查本院系考试工作。

五、阅卷、评分与登分

1. 各院(系、部)要严格按照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教师认真做好试卷评阅、复核、分析等工作。

2. 考试结束后3天内按要求完成成绩登录工作并打印纸质成绩单,连同试卷袋一起交教学秘书存档。登分时要逐个核对课堂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提交。发现没有卷面成绩的学生,要核对试卷袋封面上的考场记录和学生签名的《考场情况登记表》,查明原因分别处理,不允许出现既无原因又无成绩的数据记录。成绩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3. 考试材料按要求整理,经教学秘书检查合格后归档。(考试材料归档要求见附件3

六、其它注意事项

1. 各院(系、部)要召开专门的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教师会议和学生主题班会,做好期中结业考试安排、考风考纪教育等工作。

2. 加强学生平时成绩管理,严格考试资格审查。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一周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评定结果,做到有依据、有记录、有成绩,公平公正;同时,公开宣布本课堂考试资格审查结果,凡缺课(或未交作业、未做实验)达到1/3以上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期间不得请假,因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去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仅限于必修课。其它原因一律不予准假,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3.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场秩序,考试期间设立举报电话:8197379281973934,也可通过教务处微博、电子邮件等途径实名举报考试中的异常情况。

  

附件1:期中结业考试计划表

附件2:期中结业考试安排指南

附件3:考试材料归档要求

教务处

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