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联制度及制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15浏览次数:23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社团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社团干部管理,促进社团科学发展,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社团干部主要指社团社长、副社长、各职能部门部长及副部长。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社团干部日常管理、社团干部培训、社团干部考核与奖惩办法、社团干部选拔与任聘资格认证。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所有在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联合会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第二章 社团干部日常管理第五条 社团干部在内部管理中的职责:(一)全面主持工作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制定社团工作计划,部署决定各项相关工作;(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商讨社团建设和发展事宜;(三)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会员的思想交流与沟通,了解会员需要,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增进会员感情,保障会员权益不受侵害;(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社团活动,满足会员需要,繁荣校园文化;(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团内部制度化建设,规范社团财务使用。第六条 社团干部与财管社团联合会的联系(一)积极参加财管社团联合会要求社团干部参加的各项会议和活动,把握展示社团风采的平台,及时了解社联及其他社团最新工作信息,加强与学院社团联合会和兄弟社团的交流;(二)认真配合学院社团联合会开展的各项工作,积极向学院社团联合会献言献策,以此促进学院社团联合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社团发展。第七条 社团干部对外交流(一)主动加强与院内兄弟社团、其他院系社团和学生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长期良好的伙伴关系。交流时应注重礼节,自觉维护学院和社团良好形象;(二)社团在拉取赞助时,不应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应遵守《学院社团外联活动管理制度》,活动应符合本社团宗旨及广大会员利益。第八条 社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一)因社团工作影响学习导致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者;(二)长期未开展或懈怠工作,会员投诉严重者;(三)以权谋私,严重侵害会员和其他人权益者;(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和警告以上处分者;(五)工作开展不利,受半数以上社员投诉者;(六)其他应予以免职情况。第三章 社团干部培训第九条 社团干部培训主要包括社团干部岗前培训和社团干部专业培训。第十条 社团干部应积极参加由学校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举办的各种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学以致用。第十一条 社团干部培训应坚持“组织培养与自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社团干部除参加由学校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培训外,应结合社团实际需要开展社团内部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又要加强业务理论培训。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干部到其他学生社团或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挂职锻炼,了解其他学生社团或社团联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办法,借鉴他人先进之处,结合本社团实际,完善自身社团建设。第四章 社团干部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 社团干部考核分为两部分,社团主要干部(社长、副社长)考核主要由学院社团联合会具体执行,社团各部门部长考核由社团主要干部具体执行。第十四条 学院社团联合会根据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工作表现与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各社团日常要做好干部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团先进个人评选、聘书发放资格认证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 社团干部奖励范围:(一)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工作业绩突出者;(二)为学院和学生社团带来良好声誉者;(三)为学院社团联合会和学生社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四)其他应给予奖励事宜。第十七条 社团干部奖励种类:(一)授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二)参加学校及以上级别“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三)任期满且通过考核者,授予社长、副社长聘书。(四)评定合格者,给予综合测评奖励,社团社长奖励1分,副社长奖励0.8分,各部长奖励0.5分。第十八条 惩处范围:(一)在开展社团工作中,触犯法律法规或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和警告以上处分者;(二)利用职务之便和社团名义做出有损学院及社团形象和利益者;(三)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善者;(四)所在社团多次受到社员投诉经要求整改仍无明显改善者;(五)无特殊原因多次不参加学院社团联合会要求参加的重要的会议和活动者;(六)其他应给予处分事宜。第十九条 惩处种类:口头提醒、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优资格、警告、取消社团评优资格、严重警告、免职及取消聘书发放。第五章 社团干部选拔与任聘资格认证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选拔应遵守《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统一的时间内进行有序公平的换届工作,为社团发展选拔一批品学兼优、作风正派、有热情、有能力、愿为学生服务的社团干部。第二十一条 当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时,学生社团应及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由学院社团联合会在全院公开招聘,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该社团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由院团委颁发的聘书对象为各学生社团社长和副社长。聘书须盖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社团分团委印章有效。第二十三条 社团干部任期原则上要求一年,任期结束且经过学院社团联合会考核及格者,统一为其颁发聘书。凡在中途换届的社团,其前任社团干部不予颁发聘书,继任社团干部享有聘书发放资格认证权利。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在任期限内离职,但对社团发展有巨大贡献者,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者,仍享有聘书发放权利。第二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任,按调任后所任职位发放聘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进一步发挥在建设先进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结合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的社团。第三条 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党委领导下,院分团委及院社团联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第四条 社团按性质分为理论研究型社团、文化文学型社团、文娱艺术型社团、体育竞技型社团、公益实践型社团五类。第五条 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共青团委员会指导下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承担对社团进行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二章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停办和注销第六条 成立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章程中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职权和产生程序等,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三)有指导老师;(四)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与校内组织名称混同。(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有利于校园文化繁荣发展。第七条 申请成立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应当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二)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社团性质、宗旨与规章制度,社团详细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费的收缴办法及金额、使用等),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三)《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基本信息登记表》;(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学生证复印件、指导老师身份证复印件;(五)社团长远发展规划及本学年社团工作计划。第八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 :(一)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可聘请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本校教师担任,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须持本人单位证明材料。社团聘请指导教师,须填写《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登记表》,经团委批准后生效;(二)指导老师每学期至少两次参与社团活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考查评定情况,表彰优秀指导教师并授予聘书。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五)社团财务制度不健全;(六)社团执行机构混乱。第十条 院分团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相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批准成立的新社团,发放《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学年。第十一条 社团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二周到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各社团要及时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索取《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以下简称《社团注册表》),认真填写后,提交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审批、备案。已在前一学年注册过的社团,若在新学年规定注册期内未能注册,将视为解散。第十二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注册截止日一周内进行社团资格审核,对符合资格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发放《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学年。对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凡是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的社团即为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具有在院内、外开展活动的权利;任何未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校内相关单位注册的社团都将被视为非法社团,其开展的活动也将被视为非法活动,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对非法社团予以取缔。第十四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改变名称、类别、负责人及章程,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院分团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发生下列情况的应予以停办重整:(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二)连续一学年不开展任何活动;(三)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停办;(四)社团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五)社团限期整改无效或被责令停办;(六)社团负责人自行提出解散停办该社团;(七)出现其他应予以停办的情况。第十六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停办流程:(一)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由于特殊原因要求解散时,必须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停办该社团;(二)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讨论社团解散事宜,并公布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记录。院分团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财管学院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三)填写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停办书,由分团委书记、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签字同意,交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完成该社团的停办。第十七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停办后,除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需向全院公开招募社团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社团的名义组织活动。由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在适当的时候面向广大学生进行停办社团的干部招聘。如有意愿承办该社团的学生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后作为社团负责人统一参加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将予以重新注册。停办三学年后,无学生接任停办社团或承办意愿者尚未通过社团资格审核者,院分团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该社团进行注销。注销完毕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社团的名义组织活动。第十八条 合并或分立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将履行新社团注册程序进行审批,原社团将予以注销。第三章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第十九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注册后可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组织下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两周的宣传、纳新,纳新具体形式依据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招新后一周内上交《会员信息登记表》至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第二十一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干部的推选产生:(一)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成立时,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二)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换届时,根据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院分团委暂停或免去职务;(三)当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时,应由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全校公开招聘,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该社团负责人;(四)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在征得院分团委同意后,可自备一个代表本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其不能代表行政意志。图章只能是椭圆形或方形,图章的图样须报院分团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第四章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权利:(一)有权参与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事务管理,并监督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二)有权要求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帮助;(三)有权开除不履行社团义务的会员。第二十四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义务:(一)服从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加强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自身建设,保证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二)定期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及活动总结;(三)对被开除的会员,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应在一周内作出相关的说明;(四)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第二十五条 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必须履行义务,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不履行社团义务的社团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六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本社团各项活动;(二)对所在社团日常事务或活动等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或监督选举的权利;(四)享有所在社团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义务:(一)须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二)需要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完成交代的各项任务。第二十八条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第二十九条 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的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多个财管学院学生社团,但只能在一个社团中担任社团主要干部。第三十条 社团干部除必须具备社团成员必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良好;(二)学习成绩良好;(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第五章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管理第三十一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应正常开展社团工作,积极组织社团活动,在与社团自身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满足社团成员合理的活动需要。第三十二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在招新后两周内必须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向全体会员介绍社团发展状况及其活动信息,以保证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第三十三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应以学生自我管理为基本原则,立足于会员积极参与,任何单位或其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办、代办或以其他方式干涉社团的工作或活动。第三十四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一)擅自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活动;(二)账务不明,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私吞社团经费物品,违反本办法的经费管理制度;(三)活动宣传损坏学校公物;(四)以社团名义开展或协助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强制会员参与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五)活动安排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三十五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前必须提前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申请内容应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时间、地点、人数、邀请参加者的范围,并递交活动计划或方案、经费预算等材料。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各社团递交活动申请表后24小时内将批准与否的决定通知活动负责人,逾期未通知者,视为未批准。第三十六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照活动申请的内容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原则上最迟在活动预定时间前24小时提请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否则,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其活动。第三十七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经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为合法活动。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对其负责,并有权禁止其非法活动。第三十八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活动之前应进行必要的活动宣传,宣传形式及内容应正确,有一定的宣传力度及质量。校内发行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用以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院分团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九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实行自行解决和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协调解决相结合的办法,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在场地使用中要认真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过程中应始终与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在进行活动期间需要院分团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其它学生组织帮助时,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联系和支持,以保证活动的圆满成功。第四十一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应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管理部递交活动总结、活动图片等材料。如为比赛性质活动,须递交获奖审批表。第四十二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具有对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能,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指导各社团活动的开展,社团活动期间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活动进程进行监督,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应该积极配合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工作。第四十三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召集全体财管学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开会或培训时,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需按时到会参加,遇特殊情况应提前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请假。无故缺席会议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将取消社团评优资格。第六章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第四十四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院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大型活动可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第四十五条 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第四十六条 会员费:(一)各社团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会员费为一次性收取;(二)会员费的收费标准为0-30元/人,特殊情况需报社联财务管理部审核;(三)会员费必须用于社团的基本建设和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占用。第四十七条 捐赠、赞助的资金或实物:(一)社团可以接受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以资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捐赠;(二)社团在组织活动时,经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批准可以向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争取赞助;(三)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学校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条件;(四)社团接受的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必须按学校的规定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占用。第四十八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院、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未经批准的具有营利性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必须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到“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做到收入和支出公开化和书面化。第五十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程序:(一)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在活动前做好本次活动详细的书面预算;(二)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在活动前三个以上工作日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由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审批;(三)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节等由分团委委补助的活动经费,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到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销,合理超支部分从社团经费中扣除,经费不足者将一律不予报销;(四)发票背面必须注明活动名称或事由,负责人签字,并开列经费支出清单,交财务部签字后方可报销;(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的财产。第五十一条 财务管理:(一)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须安排专人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清晰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二)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每学期期初时,须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上学期的财务收支管理状况;(三)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本社团的财务管理,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财务管理进行抽查;(四)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及社团负责人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由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请团委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五) 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接受的赞助费用,应及时上报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部。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一律不予以报销,并视情况轻重对社团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七章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考核第五十三条 每学年5、6月份,由财管学院分团委、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财管学院学生社团代表组成社团评估小组,对所有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和星级评定。第五十四条 原则上,每学年评选的优秀财管学院学生社团组织不得超过本学年注册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数量的50%。凡在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均有参加社团评优和监督社团评优的权利(严重违反社团管理办法的社团除外)。第八章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违规处理第五十五条 对于触犯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将坚决予以取缔停办。对于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本办法各项条款的,或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第五十六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根据问题出现情况,对财管学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严重者,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二)社团活动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三)社团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四)会员投诉较多,且未得到合理解决;(五)财务制度混乱,非法、不按规定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捐赠赞助;(六)侵占、挪用、私占社团资产;(七)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七条 对于处理结果提出质疑的财管学院学生社团有权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管学院分团委和财管学院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无申诉者将视为同意接受处理结果。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完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社团活动的正常运行,促进社团资金的合理利用,根据《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应本着“公正、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加强社团财务规范,严格财务监督,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三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社团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社团。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对本社团的财务工作有管理监督责任。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部对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有执行监督、审核、管理的权利。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所有在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第二章 社团财务管理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院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大型活动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第八条 会员费:(一)各社团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会员费为一次性收取;(二)会员费的收费标准为0-30元/人,特殊情况需报社联财务管理部审核;(三)会员费必须用于社团的基本建设和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占用。第九条 捐赠、赞助的资金或实物:(一)社团可以接受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以资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捐赠;(二)社团在组织活动时,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批准可以向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争取赞助;(三)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学院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条件;(四)社团接受的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必须按学院的规定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占用。第十条 学生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院、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未经批准的具有营利性的活动。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月5号之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上月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到“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做到收入和支出公开化和书面化。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一)各学生社团须安排专人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清晰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二)各学生社团每学期期初时,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上学期的财务收支管理状况;(三)各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本社团的财务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财务管理进行抽查;(四)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及社团负责人进行处理;(五) 各学生社团接受的赞助费用,应及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第三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管理,促进内部成员沟通,提高会议效率,保障各项政策畅通,促进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生社团联会议主要包括学生社团联干部会议、全体会议、及社团工作会议(由社团联合会成员及四大社团社长参加)。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第二章 会议召开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议应遵循高效务实,切实解决问题的原则。第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下面简称秘书处)统一安排。秘书处切实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更改会议时间和地点,如需改期,应及时通知秘书处。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工作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总结上两周工作,部署以后工作,讨论社团联及社团近期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秘书处对会议记录做好整理保存,并在每两周的会议上通报工作完成情况。第三章 会议纪律第八条 各种会议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与会者应提前五分钟完成签到,特殊情况需向秘书处负责人请假,提交正式假条,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第九条 会议期间,与会者务必保持会场安静,不得低声私语交谈,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第十条 会议进行过程中,与会者应积极发言,严肃认真,言简意赅。第十一条 与会者要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记录,积极思考、学习会议精神。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章是组织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规范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的使用及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使公章的使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此办法。第二条 公章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托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下面简称秘书处)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挪借他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的各学生社团。第二章 细则第四条 公章的加盖:(一)公章不允许在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外的地方使用,由秘书处人员盖章,不得由他人代劳。盖章材料份数较多时,可由秘书处指定人员协助完成盖章任务,严禁人章分离现象的发生,保证正常工作运转;(二)公章使用时,应由秘书处人员对公章使用者进行使用单位、签章用途、经办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登记;(三)加盖公章时要求公章使用合理,章印清晰、工整,不得故意损坏公章。第五条 秘书处人员盖章完成后,应及时将公章放回原处,妥善保管。如发现公章丢失或公章破损现象,应及时处理。第六条 公章使用范围:(一)所有的以学生社团联合会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包括关于社团联、社团的各类通知、通报、宣传海报、报告、决定、请示、纪要,函件、报表等);(二)学生社团需要学生社团联合会公证的文件、证书、聘书、证明等;(三)其他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需要盖章的材料。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应相互监督,保证公章使用的正常性、合法性,各部门应配合秘书处合理使用公章。各学生社团应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者将予以追究其责任。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成员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各学生社团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各学生社团会员权益,监督各学生社团规范开展工作,根据《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成员(简称“成员”)是指湖北经济学院财管学院财管学院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认可的学生社团的正式注册成员。第三条 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是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学生社团的共同责任。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社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员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均有保护本社团在籍成员合法权益的义务,成员有遵守《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本社团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义务。第五条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鼓励成员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维护自身的权益。凡是学生社团成员均受本条例的保护,在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第六条 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会以此条例作为衡量学生社团工作的标准之一,并定期做出报告以作评核。第二章 细则第七条 成员均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对本社团各项工作和决策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成员有权参加所在社团的活动,并且能够优先享有所在社团的服务;(三)享有对本社团会费使用及财务情况的知情权;(四)享有被选举权以及选举权或监督选举权;(五)享有参与人事评优的权利;(六)享有正常上课时间不受社团干部干涉的权利,如有参加社团工作的需要,须 向代课老师请假或履行其他程序参加社团工作;(七)享有向分团委或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的权利;(八)其他应享有的权利。第八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须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二)需要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完成交代的各项任务。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切实保障会员权益:(一)在日常工作和活动中,加强与成员的沟通,了解成员需要,重视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二)积极配合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合理的调查活动,不得有影响调查结果的行为,配合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处理成员投诉及反馈;(三)向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传达成员情况,对解决不了的成员问题,及时向社团联相应部门进行反映,寻求帮助。第十条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保障成员合法权益:(一)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各社团成员的投诉,同时各社团成员可直接到分团委投诉。(二)及时受理、查处侵犯成员合法权益的投诉,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会员。第十一条 针对社团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理:督促改进、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警告并限期整改、取消社团负责人聘书发放和停办该学生社团。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及财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会员资料、投诉、意见和建议有保密的责任。第三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社团联制度及制表
 社团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