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晚点名及其它集体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30浏览次数:291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晚点名及其他集体活动的秩序,增强同学们的纪律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纪律行为习惯,及时通报学生管理、活动有关事项,及时对班风、学风进行评价,鼓励先进和促进后进,遵照学校晚点名管理办法,特制定此管理条例。请同学积极遵守。

 

二、晚点名基本要求

第一条   大一、大二、大三各班都应该进行晚点名活动。学生晚点名时间为在校期间的每周日晚上 。有特殊活动安排除外。长假或重要节假日结束的当晚也必须进行晚点名。

第二条      活动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若有特殊情况更改时间和地点,应提前于纪检部人员进行沟通。晚点名要进行两项固定工作。第一项是班长按班级学生名册点名,作好未到记录,将名单交给纪检部检查人员。若班长有事不能进行由其它班干代为进行。第二项是班委通告班级事务及各项院校活动。

第三条      大一各班在每周的晚点名活动中都要开展主题班会,大二、大三各班只在双周开展主题班会,单周只需进行上一条中要求的前两项活动。

第四条      开展班会的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不开主题班会的晚点名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各班必须等到纪检部检查人员检查完后方可离开,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五条        各班组织委员须将晚点名记录表在周一上午交到院系办公室。                  

第六条        纪检部于晚点名当天将晚点名情况表发至各班班长邮    箱,要求各班班长在下次晚点名时进行公开通报。

 

三、其它活动要求

第七条        早操、团组织生活会以及其它要求参加的讲座、报告会等集体活动,都应按时参加。集体活动开始时各班班长都要清点人数,作好到勤记录。

第八条         对于早操,在做操广播响起时未到者记为迟到,早操结束仍没到者记为未到。对于其它集体活动,活动开始始5分钟未到者记为迟到,活动开始30分钟仍没到者记为未到。

 

四、处理办法

第十条  晚点名活动、班会、早操、团组织生活会以及其它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均适用于此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会每周将各项考勤表张贴公示,对迟到未到者提出批评。

第十二条   迟到一次扣综合测评0.1分,未到一次扣综合测评0.2分。迟到、未到累计三次者取消评优资格。迟到、未到累计五次者操行评定降一级即综合测评扣一分。迟到、未到累计七次者,院系发文通报处分,并将处分材料记入学生档案。迟到、未到累计十次者,院系将通知家长移交学校处理。

第十三条   各种集体活动若出现有人代答、代出勤的情况,针对当事双方提出公开通报批评。

 

五、请假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因事不能出勤、不能参加活动,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事先请假,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请假时间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签字, 请假时间两至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字后报本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签字, 请假时间四至七天者,由班主任和本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批准签字。请假七天以上者,须由学生工作处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请病假时需出校医院医生签字证明, 其他医院证明需经校医院认可。

第十六条   电话请假、口头请假而无假条的无效。没有签字的假条无效,必须用规定的假条,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    假签、代签假条者,一经发现,取消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六、申诉制度

第十八条   若对各项考勤记录有疑问或有异议,可在考勤表张贴公示之日起的三天内向相关部门或辅导员提出申诉,超过申诉期限一律不予受理。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此规定最终由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分团委纪检部解释,此条例自20091012日起生效,此日之前的考勤记录不按此条例处理。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纪 检 部

                                                     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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