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工发〔2018〕4号
关于组织教职工开展春游活动的通知
各二级工会:
为组织好今年的教职工春游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教职工春游踏青是大型集体活动,各二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活动方案要提请本单位党委(总支)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
二、活动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或双休日,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具体时间由各二级工会根据实际确定。如本学期不能安排,也可在下学期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秋游活动。
三、根据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18〕6号)规定,活动费用从二级工会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校工会弥补。每人费用标准为200元,其中,由二级工会在其会费中列支50元,校工会经费补助150元。超出费用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按实际参加活动人数据实报销。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得超过40元,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报销范围包括往返交通、景区门票、工作餐和饮用水等费用,票据必须符合财务规定。
四、按照省工会规定,春游地点限于省内范围,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
五、集体出行,要高度重视活动安全,尤其是途中的交通安全,明确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预案,强化活动纪律。
特此通知。
校工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