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财管学院发布时间:2015-11-25浏览次数:6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财管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运行、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院教学委员会由7人组成,由各学科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兼任。

(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教学单位推荐,院长聘任。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四)学院教学委员会秘书由院办公室主任兼任。

(五)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六)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履行职责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仍由教学单位推荐,报请教学委员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方向,参与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以及有关条例的制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方向性决策负有咨询,以及就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议的职责。

(二)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教学改革、培养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使用与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课程与专业)评估、评选等进行咨询和审议。

(三)对教学运行与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包括教师的教学检查(备课、上课、辅导与作业批改)、学生的意见反馈与学风检查、考试环节(出卷、监考、阅卷、登分)、实践教学、教学条件、教学或教研会议记录、教学资料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审定教师对教材的选用等有关事宜。

(四)审定学院教学建设方案、新专业申报、精品/通识课程,审议推荐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等;对青年教师的进修和教学竞赛等进行评议;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五)学院教学方面的评奖,包括教学成果奖评选、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等必须经由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教学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每学期不少于4次。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一半以上(含)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实行回避。

第五章

第十一条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