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师科研考核及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6-25浏览次数:210

湖北经济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研成果质量,鼓励多出创新性的科研精品,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力,以科研进步推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内容方式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专职教研人员。

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各单位统计的科研成果,依照学校年度科研奖励预算总额确定每一篇(不得少于3000字)奖励额度的基数 (基数标准一般不高于2000)

第四条 科研学术论文奖励

(一)优秀论文发表的期刊,以《湖北经济学院期刊目录》为准。其他刊物及任何刊物的增刊、副刊、特刊、专号,任何以书号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二)奖励标准

一类期刊论文 按基数×15倍予以奖励

二类期刊论文 按基数×5倍予以奖励

三类期刊论文 按基数×2倍予以奖励

第五条 科研学术著作奖励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学术专著,仅指以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正式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学术性文字成果。凡经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再予以奖励。(如果资助的学术专著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则按相应等级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每本(总字数15万字以上)按基数×4倍予以奖励

第六条 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的配套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奖仅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省部级奖仅指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准省部级奖仅指以副省级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上述所有奖项以带国徽的官署印章证件为凭。本条所称“以其名义”,不包括以其下属或分支机构的名义。其他任何奖项不计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配套奖励标准

1、国家级

特等奖  按基数×40倍予以奖励

一等奖  按基数×25倍予以奖励

二等奖  按基数×15倍予以奖励

三等奖  按基数×10倍予以奖励

2、省部级

1)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  按基数×10倍予以奖励

二等奖  按基数×5倍予以奖励

三等奖  按基数×3.5倍予以奖励

2)其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一等奖  按基数×5倍予以奖励

二等奖  按基数×3.5倍予以奖励

三等奖  按基数×2.5倍予以奖励

3、准省部级

一等奖  按基数×2.5倍予以奖励

第七条 其他形式科研成果奖

(一)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转载,按基数×3倍标准予以奖励;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按基数×5倍标准予以奖励;被EI(期刊)检索,按基数×2倍标准予以奖励;

(三)软件、软件系统、软件原型、编码方案、程序等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成果,按一个基数标准予以奖励;

(四)为社会发展服务提出的咨询决策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等科研成果,凡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所采用的(仅被领导签阅而未被实际采用的不属此列),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予以奖励。

(五)凡在国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的科研成果,以公认权威机构认定的期刊影响因子排名确认。以各一级学科最新期刊排名为依据,前5名按基数×15倍标准予以奖励,第610名按基数×10倍标准予以奖励。(如果同时被SCISSCI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的论文,则按最高奖励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受奖励的科研成果,作者如只注明自己为其他单位人员者,不计发奖励。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奖励。

第九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以立项为准,学校已经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各类期刊、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如仅为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等,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励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本办法的修正案,应由五名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署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师科研考核及津贴发放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8]60号)同时废止。

 

 

 

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北经济学院教师科研考核及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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