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3〕155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1)省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2)学校配套经费;(3)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投入。
第三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资金依托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学校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学校领导、院长负责、审计监督的经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科研处、财务处以及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经费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将项目资金安排给牵头院系,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编制经费预算,报科研处、财务处审定后执行。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经费开支严格按照编制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给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建设期内,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应在每年年末会同学校财务处清算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存档备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在基地建设、科技攻关、成果推广、技术服务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出。具体范围如下:
(一)新农村服务基地建设费。包括综合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和分布式服务站建设,以及在产品开发、成果鉴定、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材料费、场地租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成果鉴定和发表出版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生活补助费和劳务费等。
(二)新农村建设宏观战略研究费。包括开展新农村建设宏观战略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印刷出版费、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劳务费等支出。
(三)特色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费。包括网络信息平台的开发、硬件设备的购置、网站的维护和信息资源费等支出。
(四)人才引进费是指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因研究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发生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等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中差旅费、咨询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第十二条 资金项目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套索资金。项目组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资助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审批; 5000—10000元,科研处审批;10000—50000元,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50000-200000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0元以上的,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按年度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应按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和学校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定期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对年度考核经费使用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必要时对经费予以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