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1浏览次数:129

鄂教财〔2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湖北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研究项目旨在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加强基础研究,鼓励应用型研究和对策研究,注重成果转化,促进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条 社科研究项目按照科学、公正、公开、扶优的原则,公开征集选题,统一组织申报,专家集中评审,立项主动公示。
  第四条 社科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科学研究处是实施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设计全省高校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课题指南,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项目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和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高校为项目的实施者(以下简称项目高校),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具体项目的实施、跟踪检查、经费使用监督和成果验收;
  (三)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
  (四)制定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教育厅建立社科研究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制订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二)评审申报的课题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三)参与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四)参与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评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社科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申报一次,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
  第九条 社科研究项目分为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等六大类别。
  第十条 社科研究项目申报的资格和条件:
  (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仅限于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普通高校申报,指导性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校;
  (二)项目申报人(主要指项目负责人,以下同)应是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非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应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项目申报人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及其研究团队原则上应组成合理的学术梯队,应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基础,具备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时间和条件。基础性研究项目鼓励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与,应用性研究项目提倡吸收从事实际生产和科研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参与,专项任务项目一般应有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
  (五)承担省教育厅各类社科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六)除省教育厅委托研究项目外,每个申报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课题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
  (七)准备出国(境)、出差半年以上,或者项目申报时已在国(境)外并将继续在国(境)外达半年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社科研究项目应以高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各类项目都采取网上申报,不受理纸质材料。湖北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系统为项目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高校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的目的、意义、特色、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评议,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先对项目申报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所属学科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以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通讯评审实行网上匿名评审,由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会议评审公开进行,每个学科组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无记名差额投票和集体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少数涉密或涉及敏感问题的委托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同行专家评审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度。立项项目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项目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应用前景。鼓励立足国情省情,以研究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带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课题,以及具有理论创新或研究方式方法创新的课题;
  (二)项目预期具有创新性研究成果和应用价值;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思路清晰、方法科学;
  (四)项目研究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的资助额度,对项目进行复核,确定立项项目,经向社会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并在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系统中为立项项目提供专家评审意见查询服务;对落选的申报项目反馈未获立项信息。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社科研究项目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资助项目包括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是指导性项目。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立项结果确定项目资金额度,并分解下达到项目高校,项目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在项目高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使用,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设备购置与设备租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图书购置,翻拍、翻译、装订资料和制图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学术会议等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差旅费;
  (四)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邀请专家咨询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成果评审鉴定费等;
  (六)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支出;
  (七)印刷费。指打印、印刷和誊录等支出;
  (八)设备购置与设备租赁费。指购买科研设备、软件和租赁设备的租金支出等;
  (九)其它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项目高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制《湖北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项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高校科研部门随结题报告等材料一同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科研究项目按合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申请书即成为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和经费管理负责,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委托项目、部分重点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的中期检查由项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等。原则上每个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有1篇以第一署名作者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项目成果发表时,应在显着位置标注"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
  中期检查结束后,项目检查组或项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编制《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若需对研究范围和研究重点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高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高校的,应经原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项目的,由项目高校审查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和项目高校可对下列项目作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长期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或不具备研究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国内或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项目高校或省教育厅作出项目撤销决定,项目资金由项目高校追回,作为项目高校社科研究与发展资金。凡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应经项目高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不归、生病、亡故或其它原因而导致项目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自行中止,由项目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剩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结项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编制《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及3000字左右的内容摘要一式三份,报项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二)项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并在《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三)项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和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二条 项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参加验收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占3/5以上,项目成果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可即为通过;对部分重点项目,由省教育厅直接组织成果评审鉴定。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任务完成情况,最终成果与预期成果的吻合度,知识产权情况,经费开支情况等。咨询报告类成果应提供报告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说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高校应积极做好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或发表。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相关部门时应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项目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审核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三十七条 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1年印发的《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鄂教规[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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