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3〕153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人文社科
重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自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鄂教科〔2001〕3号)的要求,结合《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专门用于支持依托湖北经济学院的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专项经费,适用范围为我校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的来源:(1)省财政专项经费;(2)学校配套经费;(3)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投入。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研究基地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究基地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实施管理。校长对研究基地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财务处以及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研究基地经费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经费的整体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基地主任对专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 研究基地根据《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研究基地科研课题经费实施有效管理,监督科研课题负责人合法、合理、有效使用基地科研项目经费。
第八条 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有权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以及我校相关规定,专项经费实施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设立专门帐户。基地主任根据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程序合理编制预算,按规定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预算表》,报科研处、财务处审定后执行。必要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主任需严格执行审定的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经审定,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预算调整在总经费的10%-20%并符合经费开支范围规定额度的,应由研究基地主任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调整申请表》,报科研处审定后执行。预算调整超过总经费的20%或5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一)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资助研究基地相关领域的研究项目(用于该项支出的比例不少于40%)。
(二)人才培养经费:用于研究基地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引进与培训、研究生培养等(用于该项支出的比例不少于10%)。
(三)学术交流经费:用于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研究基地组织学术会议等(用于该项支出的比例不少于10%)。
(四)信息资料建设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站建设等必要的研究与管理条件的改善。
(五)运行管理经费:用于研究基地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人员经费(用于该项支出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成员使用专项经费须经基地主任审批。专项经费的借支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对外投资及与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主任必须根据要求与规定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并对专项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基地主任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决算表》,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确认并备案。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规定的审计核查外,科研处、财务处配合监察审计处年末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核查。审计核查通过后,方可正常使用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基地建设的预期效益,科研处、财务处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考评。对年度考核经费使用不合规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必要时对经费予以冻结。对规范、有效使用专项经费的研究基地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