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财管学院发布时间:2016-04-05浏览次数:599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


鄂经院发〔201662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5198号)做补充规定。



湖北经济学院           

201645日         

关于湖北经济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省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等文件的精神,在《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5198号)的基础上,对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科研团队或个人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单位、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学校审核同意。合同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名称、代理记账机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构成、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应向学校缴纳管理费。管理费(除项目来源单位另有规定外)按到账经费5%提取。科研团队或个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若因项目需要使用校内教室、实验室等国有资源(资产),应适当缴纳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学校收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四、科研项目经费中的招待费、出国人员经费及差旅费按合同中预算金额执行,且应遵循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五、学校财务处为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团队或个人代理记账。若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团队或个人,可在科研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的6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不超过45%。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实行个人收入网上信息申报,按照国家规定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学校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七、科研团队或个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归科研团队或个人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科研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科研团队或个人自行组织。鼓励科研团队或个人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

八、财务处代账时将科研团队或个人购置的固定资产列为商品服务支出,学校不做资产账务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需向所在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备案。

九、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科研团队或个人自主使用。科研团队或个人可以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可以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可以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

十、研发失败或终止,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由学校组织第三方对相关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委托方。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与本补充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本补充规定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4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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