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者:财管学院发布时间:2022-05-3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接受湖北经济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及相关地区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弘扬母校优良传统;

(三) 加强团结、促进合作、努力拓展发展空间;

(四) 充分利用本地区的人才和资源,加强同母校的联系,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更好的成绩报效母校,报效国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校友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发布;

(二)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校友的联谊、交流和互助;

(三) 校友与母校之间及与其他行业、专业校友之间的联络和感情交流;

(四) 组织“产、学、研”研讨和业务交流,发布市场信息,培育合作项目,搭建校友之间各类合作的桥梁。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现在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习、工作或生活;

(四) 在湖北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与本会取得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列入会员名册。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及自愿捐赠本会活动经费及基金;

(五) 向本会反映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由对本会或母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担任,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备案。根据需要,校友可自愿成为校友会义务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选聘和解聘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推举校友会总理事候选人;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请假、以书面或委托其他理事的方式发表意见的理事视作到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本会当年的活动策划和经费预算;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临时会议由理事提议、会长决定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日常会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相关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如母校资助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遵循“预算控制、透明开支、量入为出、适当节余”使用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策划活动、编制预算,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本会经费由会长批准开支。本会经费不准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长定期向广大校友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活动策划、预算安排及开支明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校友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报校友总会备案,即可终止本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备案,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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