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13浏览次数:156

校内各单位: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即将开展2007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和范围

1、近年来新补充到我校教师队伍中的专任教师;

2、因工作需要由教师转到管理岗位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的行政人员;

3、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承担教学任务,且经教务处二次以上考核能够胜任教学的人员;

4、教师资格证遗失或因故未申请的专任教师;

5、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专业水平突出,学校拟聘到专业建设急需的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省教育厅《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如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无刑事处罚记载。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达到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标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需通过由省教育厅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统一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指定医院根据《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湖北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4)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普通话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可不作为要求。上述特例人员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3、专家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以面试、试讲的形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4、 认定:教师认定机构在3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5、 领取教师资格证。

三、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到人事处领取);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到人事处领取);

3、身份证复印件;

4、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5、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

6、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体检合格证明(到人事处领取并统一到校医院体检);

8、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1张。

四、有关要求及时间安排

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在认真学习《教师资格条例》、《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严格程序,依法认定;不随意降低认定标准和扩大审查范围,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切实保证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增进对教师职业的尊重,使教师素质、教育教学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2007年度的教师资格认定必须在三月底以前完成,请相关部门和申请认定资格人员按照以下时间要求进行:

1、3月12日 各单位布置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3月13日—3月14日 个人申报,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3月15日—3月19日 各院(系)由院长(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一名教师代表(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组成专业评议组(具体名单报人事处备案),对资格申报者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需要进行面试、试讲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非教学系部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到相应院(系)接受初审;

4、3月20日—3月21日 各院(系)汇总各类申报材料呈报学校人事处师资(职称)科;

5、3月22日—3月29日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表决;

6、3月30日—4月6日 到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认定,办理教师资格证。

      

附件: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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